又到“金九银十”,多个楼盘正在陆续开盘、加推。就在刚刚过去的小长假,不少项目还出现了“抢房”的火爆场面。但连续多日以来,大量购房者向物价部门投诉遭遇价格欺诈,物价部门也随即展开了明察暗访。昨晚,武汉物价局通报了9件购房价格陷阱案例,提醒消费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虚假认筹”套住你再说 案例:某楼盘在开盘前开展“认筹三万抵十万”活动,销售员称房价可能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市民苏先生便交纳了三万元认筹金。两个月后楼盘正式开盘,房价却变为8800元,和周围其他楼盘比贵了不少,“三万抵十万”实际化为乌有。 分析:有的房企开展“无价认筹”活动,就是为了测试市场、锁定客户、操控价格、提前回笼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属于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不小心”给你看假价格 案例:某房企将价格公示牌上某套商品房的销售总价一栏用红色胶布遮盖,表示此房已出售。但由于红色胶布比较透明,有意让消费者仍能比较清晰的看到销售总价这一栏的数字,误导消费者。例如,某套房透过红色胶布看到的销售总价为534500元,实价签约成交价其实为512399元。 分析:《规定》第12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标示虚高的成交价格,将会误导消费者。 “最后20套”永远卖不完 案例:薛先生看到某楼盘广告称“最后20套江景房低价狂甩”便动了心,朋友提醒他这个广告都登了快一年了。 分析:《规定》第14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故意使用一些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欺骗、诱导消费者。 早已拿证就是不说价格 案例:某房企于6月4日取得1号楼、2号楼、3号楼共计210套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截至7月20日,该企业仍未对外公布3号楼合计64套商品房价格。 分析:《规定》第9条明确要求,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捂盘惜售行为,可按照该房地产企业未公开的商品房实际套数,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信息公示不全 案例:李先生是有车一族,想买个车位比较多的楼盘。可他看了十家楼盘,发现只有两家公示了车位配比率。 分析:“商品房一套一标”政策要求不仅要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还要公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水电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内容。 抬高房价再来打折 案例:李爹爹在武昌光谷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认购书上和营销中心价格公示牌显示总价为732000元,李爹爹享受“3千抵3万、开盘九七折、按时签约九八折”等优惠活动后,实际成交价格为670173元。但实际上,该套商品房的申报备案价格为672175元,李爹爹实际上仅享受了2000多元优惠。 分析:这种虚假优惠看似额度很大,实则是构成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牌跟你躲猫猫 案例:李女士最近到处看房,她发现有的楼盘根本没有制作标价牌,每个销售人员手上有一份价格表,需要她一套房一套房的来询问;有的楼盘虽然制作了标价牌,但是放在了非常不起眼的位置,消费者很难注意到。 分析:《规定》第六、七条要求,房企一定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并且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优惠折扣看人来给 案例:唐女士与程女士是亲戚,她们一起在某楼盘各自订购了一套房,可唐女士在一次闲聊中发现,程女士享受到的有些购房优惠她却没享受到,根本就没人告诉她还有“按时签约送小家电、凭楼盘广告单再减3000元”等优惠。 分析:很多房企习惯于将各种优惠活动“捂着”“盖着”,总是在与消费者议价博弈时才一点点的释放出来,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可在整个议价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交房才知还有费用 案例:魏先生刚买了一套两居室,当初开发商在广告单上承诺“两房免费变三房”,可交房后,开发商突然提出需要另交材料费。 分析:房地产企业对消费者做出的所有价格承诺,都应该不折不扣毫无异议地履行,无论这种价格承诺是登在广告上的、写进合同里的,或是口头约定的。 上海专家解读工薪族买房秘籍 案例一: 刘先生今年27岁,是一家IT企业的“白领”。大学毕业以后,刘先生工作非常努力,现在在工作的IT企业里已经“站稳了脚跟”,并且获得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能证书。刘先生在家是个独生子,父母都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因此刘先生的家庭负担比较轻。他与大学时的女友相处几年,准备结婚,要贷款购买的房屋就是结婚用的“新房”。 专家认为:刘先生现在只有20多岁,以后在工作单位提升的可能较大,而且收入水平一般也会逐渐涨高。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可以在买房时少付一些首付款,尽量多争取一些贷款,贷款年限也可以长一些,将还贷的压力放在后面。 对于现在20多岁的年轻人,很多单位采用了“聘用”制度,“终身制”已经很少了。一些单位一个“聘期”在3年左右,长的5年,还有的单位对员工是“一年一聘”,这也给人才流动创造了条件。有些人“跳槽”可能是因为在原先的单位工作“不如意”,也有些人本来在原单位干得挺好,收入也不错,但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也选择了“跳槽”。 “跳槽”以后,就可能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新单位的待遇的确比以前好了,市民的收入水平与以前相比有所提高;但也有可能由于新单位的效益下降,结果市民的收入水平还不如以前。市民如果“跳槽”以后收入水平下降,还款就会比以前吃力,银行的贷款也就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因而并不是说所有20多岁的市民都能获得高额度、长期限的住房贷款。 案例二: 李先生今年35岁,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领导。他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家里父母已上了年纪,但身体还算健康。李先生想贷款买一套面积大些的住房,以便改善家人的居住条件。 专家认为:30多岁的市民还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上有老,下有小”,孩子要上小学、中学,学费就是一笔“巨额”开销,而父母年龄逐渐增大,其健康状况也会下降,如果生病住院,医药费也需要李先生支付。因此李先生作为一个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家庭负担比较重。建议李先生办理贷款时“量力而为”,尽量减轻自己的还贷压力,降低将来出现无力还款的可能性。因为一旦还不上贷款,李先生的社会声望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已经获得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也可能不保。 阅读完标题为(地方物价局通报买房九大陷阱 价格欺诈需提防)的文章后,{www.bjxxg.cn}小编为大家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千万不要错过哦! (责任编辑:北京信息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