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因不满乔丹二字被注册成为体育用品的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被驳回。围绕商标,迈克尔·乔丹与商评委打了30多起官司,结果一审均败诉。昨天,这30多起案件的二审在北京高院合并开庭审理。 “Jordan Brand”是耐克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耐克公司与乔丹签约,自主研发的篮球鞋风靡全球。“MICHAEL JORDAN”文字商标,于1991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权利人为耐克公司。 案中被异议商标是“乔丹”文字商标,于2007年4月26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的“书包、宠物服装”等商品上,权利人为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之后还陆续注册了“QIAO 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围绕“乔丹”商标一共有34起官司,其中32起是迈克尔·乔丹起诉商评委,涉及不同类别的商品;还有两起是耐克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被异议商标“乔丹”与“MICHAEL JORDAN”的“JORDAN”在部分呼叫上相近,但JORDAN为美国人的姓氏,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汉字“乔丹”明确指向“MICHAEL JORDAN”先生,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MICHAEL JORDAN先生所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二者各自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上,已各自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此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MICHAEL JORDAN先生姓名知名度或可能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造成其他影响。 昨天二审的庭审中,飞人乔丹一方提出,通过他们的调查,63%的公众在听到乔丹体育品牌时,会与篮球巨星乔丹联系在一起,乔丹体育是傍着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系抄袭、模仿迈克尔·乔丹先生姓名的恶意注册,其长期以来通过建立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所取得的知名度,不应作为认定被异议商标知名度的依据。同时,乔丹公司所运用的商标,还模仿了迈克尔·乔丹的运球姿势。此外,上诉人认为,第三人乔丹体育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足以同“MICHAEL JORDAN”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评委辩称,他们也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0%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乔丹体育是国内的民族品牌,“不能把消费者当傻瓜。”商评委一方的代理人表示,就算部分人会将乔丹体育的商标与球星乔丹本人联系在一起,但这并不能等同于消费者会将二者混淆,现在的消费者都有自己理性的判断。此外,代理人提出,乔丹体育目前有6000多家门店,且很多店都开在小城市,这恰恰是迈克尔·乔丹本人品牌不会去开店的地方,所以更不存在消费者会混淆的问题。乔丹公司在宣传中,也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相联系。但对此,上诉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就算不会去这些城市开店,但恰恰是这些地方的公众分辨率更低,更容易将二者混淆在一起。 此案将择期宣判。 阅读完标题为(30多起维权案一审全败二审合并审理)的文章后,{www.bjxxg.cn}小编为大家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千万不要错过哦! (责任编辑:北京纪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