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宇)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该院窦店法庭对窦店三儿童溺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法院判定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50%,四被告共同承担50%,并判决四被告赔偿帅帅、丹丹的父母42万余元,赔偿阳阳的父母2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下午,当阳阳(5岁)和帅帅(7岁)、丹丹(6岁)兄妹俩一起在污水坑边的玉米地里玩时,负责照看兄妹俩的冯某和周某夫妻在干活,照看阳阳的奶奶也不在现场。 发现孩子消失后,三位大人极力寻找,并在污水坑内找到三个孩子,但均已溺水,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本案原告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两案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外,法院认定污水坑所属村委会、排污村委会和餐具清洗企业以及排污管道改造企业对三儿童溺亡也分别负有15%、20%、10%和5%的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确认,帅帅、丹丹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85万余元,阳阳为44万余元。因此,四被告需要分别赔偿这两个家庭42万元和22万元。 相关分析 救人不应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 这种一起儿童溺水事故会有多人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有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儿童在身边伙伴不慎溺水后,贸然下水施救,结果悲剧被放大,伤及多个家庭。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吗?目前,社会并未就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达成一致,其中北京和辽宁的做法颇具代表性。 北京市早在2003年就删除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的“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等条目,但2013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内容。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秘书长黎陆昕。“我反对未成年人不计后果的见义勇为。”黎陆昕向记者表示,即便未成年人见到有人陷入危机情况而不伸援手,也不应该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很明显,未成年人尚且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何谈救别人。” 黎陆昕称,救助伦理学强调“救人不应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社会更应倡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不是一味地树立典型人物,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施救他人方法的宣传。 救人受损可向受益方索要补偿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因救助他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受益方提出补偿要求。2013年9月12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赔偿纠纷案件,一个孩子为了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亡,救人者的父母将落水儿童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见义勇为应当获得补偿,判决落水儿童父母承担12%的责任。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王海静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现实中这种案例较少发生。王海静分析认为,根据地方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相关规定,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一方会获得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受到社会赞扬的情况下,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即便有心索赔,鉴于社会舆论也很难再向受益方索赔。”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阅读完标题为(孩子溺亡 家长有一半责任)的文章后,{www.bjxxg.cn}小编为大家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千万不要错过哦! (责任编辑:北京纪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