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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生子 父亲拒付抚养费

2014-06-06 15:33 来源:网络 浏览:
本报讯(记者林靖)称一夜情后女方怀孕,自己不同意要孩子,但女方称养育孩子是她的事,执意生子,因此许先生近日当庭拒付抚养费。今天记者海淀法院了解到,许先生被判决

 

  本报讯(记者林靖)称一夜情后女方怀孕,自己不同意要孩子,但女方称养育孩子是她的事,执意生子,因此许先生近日当庭拒付抚养费。今天记者海淀法院了解到,许先生被判决支付抚养费。

  13岁男孩赵阳起诉,要求父亲承担学校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其母赵女士称,她与许先生于2000年相识,第二年8月她在市妇产医院生下儿子赵阳,一直由她来抚养。经鉴定,赵阳是许先生的儿子。

  但庭审中,许先生认为他与赵女士并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我只是一次酒后,赵女士让我去她家修电脑,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两个月后,她突然找到我,表示孩子是我的。我慎重劝阻她不要保留孩子。但她一意孤行,表示养育孩子是她自己的事,与我无关。”

  “可是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她就找到我所在的部队,要求我承担责任,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为此,我结束了16年的部队生涯。”许先生认为,当初是女方选择了让这个孩子出生,就应当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北京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因此,他坚决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许先生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抚养费应为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尽义务。赵阳一直随母亲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读并无不当,但法院认定数额以赵阳提交的已经发生的票据体现为准。许先生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这不能成为合理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许先生给付赵阳初一第一学期的学费518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生不生下孩子 女方说了算

  此案引发令人关注的争议焦点:生不生下孩子的决定权在男女双方,还是由女方决定?男方不同意,女方执意选择生育,那么由双方平摊抚养费,还是由女性担负更多责任?对此,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孙欣法官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应承担50%的抚养责任。

  许先生的抗辩意见是女方私自受孕、不经劝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但究竟何为生育权?医学上的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繁衍后代。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权,是从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

  孙欣法官说,生育权具有明显的冲突性。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基于该规定,是否生育子女不需男方双方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孙欣法官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是无奈,成长历程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付抚养费,这有悖于我国传统人伦道德观念,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也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尽量向最能代表儿童权益一方倾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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