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报了税,一年纳税金额为0也不能被视同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本报15日刊发的《纳税为0不算有纳税记录?》一文,市地税局昨日给予了回应,称是严格按照2011年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并且将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规范解答口径。 市地税局回应原文为:“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即:‘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同时附上了通知全文。 2011年2月,本市颁布“京15条”政策,其中提出“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这一政策的执行标准,一直到2012年8月才首次对外公开。市住建委官方微博“安居北京”当月称,对连续纳税的认定为“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5年,每年至少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连续缴纳社保的认定为“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此后,由于出现了购房人补交将近60个月社保计划购买住宅的案例,因此社保认定标准公开进行了修改。2012年12月18日,市住建委发布,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截至目前,对于“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认定方面,尚未出现过更改。 15日刊登的稿件曾说,曾连续5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张先生因2009年纳税额为0,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昨天下午,他再次联系上本报记者,并传来了他在地税所办理业务时,与地税所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称,只要能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证明,就可以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纳税金额是不是0没关系”。 记者随后又拨打了西城、东城、海淀、石景山和平谷部分地税所的电话。除了平谷区地税所称不清楚之外,其他区县地税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都回应称,非京籍买房人要提交资格审核,“只要能打印出纳税证明就行”。 对此,市地税局回应称,近日将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规范解答口径。(记者 耿诺) 阅读完标题为(北京市地税局就“纳税额为0”给出答复)的文章后,{www.bjxxg.cn}小编为大家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千万不要错过哦! (责任编辑:北京信息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