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当天,“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也在京召开,并发布《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缘起:为护幼女单设罪名 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嫖宿幼女是被当作强奸定罪的。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如此规定,在当年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1997年之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自己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另一方面,从法理学上看,强奸罪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单独设立的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界大多持赞成态度。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实践: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但在执行过程中,“嫖宿幼女罪”反倒成为民众眼里的“漏洞”,成为某些不法分子逃避责罚的“钻空子”之举。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10多倍。 近年,有关“嫖宿幼女”的争议不断闯入公众视野。最高检去年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孙晓梅说,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鉴于此,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前两年,孙晓梅连续提交建议,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政协委员甄砚、朱征夫等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废除嫖宿幼女罪。 阅读完标题为(政协委员: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文章后,{www.bjxxg.cn}小编为大家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千万不要错过哦! (责任编辑:北京纪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