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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2013-09-30 21:16 来源:网络 浏览:

  法制网讯 记者 马岳君 见习记者 王志堂 日前,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从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中药产业,教育与科研,保障与促进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药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中医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及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对于政府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鼓励不具备相应学历的在职中医药从业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作为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带徒授业,并且鼓励医疗机构培养、引进名中医药专家、中西医结合专家。

  为切实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条例》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权和中医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公开的工艺和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中医药秘方、经验方、专利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也可以作价入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中药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借用中医名义进行虚假广告的现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中医药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对于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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