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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举行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

2014-06-30 06:09 来源:网络 浏览:
澳门特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29日上午开始投票。由400人组成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当中344名选委,将由5400多名投票人投票产生。 当天上午9时起,参加选委选

  澳门特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29日上午开始投票。由400人组成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当中344名选委,将由5400多名投票人投票产生。

  当天上午9时起,参加选委选举的投票人陆续来到特区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所设的7个投票站投票,投票站将开放至下午6时。投票结束后,随即将启动电子点票程序。当天选举产生的344名选委来自7个界别,共有352人报名参选。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主要规范了两个选举工作:即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其次是行政长官选举。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本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300人增至400人,这些选委分别由来自工商、金融界的120人,文化界、教育界、专业界、体育界的115人,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的115人,以及12名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代表16人,以及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代表22人组成。

  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还规定,每个具有投票资格的法人均享有最多22票的投票权。今年3月17日,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颁布行政命令,将6月29日定为澳门特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意味着澳门特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相关程序启动。3月31日,崔世安任命澳门特区终审法院法官宋敏莉出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他4名选举管理委员,澳门特区第四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前期工作陆续展开。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组成,专为选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而设。选委会任期5年,自选委会委员名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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