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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盗,物业退款还得赔偿损失

2014-04-19 20:54 来源:网络 浏览:
三个月前,单某与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为期一年的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谁知,仅过了一个星期,物业公司因与部分业主发生争执,私

三个月前,单某与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为期一年的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谁知,仅过了一个星期,物业公司因与部分业主发生争执,私自撤离了包括保安、停车场管理人员在内的全部员工。当天晚上,单某停放在指定地点的价值19万余元的小车被盗,且经公安部门侦查至今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

说法:

单某有权要求物业退回所交费用并赔偿损失。

一方面,从物业服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即具有责成相关人员对单某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小车进行看护,确保单某的小车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其却在没有通知单某的情况下,私自撤离相关人员,使单某的小车处在无人看护的状态,并最终导致单某的小车被盗甚至无法追回,明显因违反自身的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该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如果物业公司不愿继续履行与单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则其必须退回单某所交的、扣除一个星期以后的剩余费用,并承担已经造成的小车被盗损失。

另一方面,从保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单某已经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表明单某与物业之间是一种有偿的保管服务合同,这也就决定姑且不论物业公司私自撤离人员,存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主观过错,就是没有过错,物业公司也必须向单某赔偿损失。(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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