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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房东为卖房撵走租客 没卖出又不让租客走

2013-08-24 06:36 来源:网络 浏览:

  大河报讯 “交了一年的房租,才住半年房东就不让住了,剩下的半年房租和押金也不准备退给我。”8月20日下午,来洛阳做生意的韩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了自己遇到的一件麻烦事。

  投诉

  合同没到期让我搬家,我的损失咋办

  韩女士去年12月份在老城区万安街居业小区租住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并交了一年的房租和1060元的押金。然而,只住了半年,出租方洛阳居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运公司)因为要卖这套房子,让她搬出去。

  韩女士说,居运公司一开始与她协商的结果是,如果她搬走,该公司就将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还。可她找到新的房子,交过定金之后,居运公司却突然反悔。据韩女士介绍,出租方出尔反尔的原因是房子卖不掉了,想让她继续在此租住下去。

  “这样的话,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韩女士说,她新找好的房子已经支付了定金,如果不去住,定金肯定要不回来。居运公司想让她留下,就必须帮她出这笔钱。“但是,居运公司认为定金与他们无关,拒绝了我。”

  律师

  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8月21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居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董顺兴。董顺兴说,当初,公司想要将房子出售,便提前一个月跟韩女士商量,如果她另找房子,公司可以把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还,她同意了。“但是,韩女士在找到新的房子之后,要求我们公司补偿相应的搬家费和装修费,由于双方的租房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没有谈拢。”董顺兴说,韩女士所称的装修费是指其在租住房子期间,曾对该房子做过简单的装修。

  “她的要求有些苛刻,如果她想搬走,我们肯定会按照当初协商的结果处理,把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给她。但她向别人所缴纳的定金,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们没理由补偿她。”董顺兴说,公司会继续和韩女士协商,尽量让双方都满意。

  那么,韩女士剩余的房租和押金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的郭磊律师认为,韩女士要求出租方提供搬家费和装修费,要看双方当初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需要双方再次就此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

  郭磊律师提醒市民,在租房子前一定要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也要变成书面协议,同时保存好相应的收据。(记者 赵腾飞 实习生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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