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张韶涵因合约纠纷,被经纪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以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求偿3465多万元。台北地院27日审结,判决张韶涵终止经纪约并无违法,仅须返还4万元的预付酬劳给青田公司,全案可上诉。 青田与福茂公司表示,张韶涵未依约完成10张唱片,只录制发行6张唱片,也没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损失;青田向张求偿800万元,并要求返还预付的演唱酬劳4万元,福茂则求偿2665万元。 张韶涵则宣称,她与青田公司原约定5年内录10张专缉,但青田却平均1年7月才发行1张唱片,违反巿场惯例,且未经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经其他公司,再转委福茂执行,导致帐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过河拆桥、弃养父母、藉口生病等不实言论丑化她,致双方无法合作,故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合约。 台北地院昨认定,青田与张韶涵依合约,互负提供劳务的义务,各获得一定对价,张终止合约后,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约为由求偿;张仅须返还第7张专辑的预付演唱酬劳4万元。福茂则表示未看到主文,相关问题不回应,“但可以确定的是我们一定会继续上诉,以彰显唱片界该有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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